(2017)内04民终2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闫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闫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民终22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1970年8月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赤峰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某,男,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7)内0402民初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王某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邮寄送达费60元,由上诉人负担20元,被上诉人负担2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鹿春林审判员 崔明明审判员 郭 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阿梨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