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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11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池海泉与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海泉,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1326号原告:池海泉。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81号。负责人:陈达。本院在审理原告池海泉与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池海泉未按照规定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潘鸿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