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8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志强与柯巧芬、张振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强,柯巧芬,张振远,黄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8148号原告:张志强,男,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柯巧芬,女,198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张振远,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晓冬,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黄建平,男,196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张志强与被告柯巧芬、张振远、黄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蔡跃堂人民陪审员 周本力人民陪审员 林翠荔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姚婷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