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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执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州中煤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星光煤炭集团鄂托克旗华力胜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中煤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星光煤炭集团鄂托克旗华力胜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960号申请执行人徐州中煤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403271-7,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景观路。法定代表人刘甲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朝举,该公司副总经理。被执行人内蒙古星光煤炭集团鄂托克旗华力胜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嘉恒炼铁有限责任公司西50米处。法定代表人张奋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米飞,该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州中煤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星光煤炭集团鄂托克旗华力胜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终结(2017)内0624执9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袁 登 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 永 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