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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21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张永能与孙永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施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能,孙永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21执55号申请执行人:张永能,男,1969年11月15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被执行人:孙永珍,男,1976年11月6日生,住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本院在执行张永能与孙永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村民委员会证实,被执行人孙永珍下落不明,无法与之取得联系。后经财产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孙永珍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张永能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孙永珍有效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光武执行员  陈亚楠执行员  杨余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会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