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执9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6-04
案件名称
张庆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庆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9529号被执行人张庆升,男,汉族,1982年7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始兴县。关于上述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粤0605民初159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庆升的银行存款、收入4624.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冬娥二○二○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方志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