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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执9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6-04

案件名称

张庆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庆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9529号被执行人张庆升,男,汉族,1982年7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始兴县。关于上述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粤0605民初159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庆升的银行存款、收入4624.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冬娥二○二○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方志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