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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7执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甘泉森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甘泉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王彩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泉森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甘泉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王彩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7执1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甘泉森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泉县城关镇西台区。法定代表人杜埃均,董事长。被执行人甘泉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甘泉县城关镇南沟门村。负责人李志强,校长。被执行人王彩玉,女,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甘泉县城关镇居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甘民初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甘泉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王彩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甘泉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支付申请执行人甘泉森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2012年6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的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2014年6月1日至借款还清时按月利率30‰计算利息,被执行人甘泉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已支付的利息619334元从中扣除),被执行人王彩玉在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2013年6月1日以后的利息范围内与被执行人甘泉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互负连带责任,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2400元。2017年8月3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将抵押于申请执行人的甘泉县南沟门村房产(房屋所有权人:李志强,房产证编号:甘房权证高哨区字第0**号,建筑面积1445.62平方米)自行议价100万元整抵偿申请执行人借款,剩余不足部分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抵押于申请执行人的房产(房屋所有权人:李志强,房产证编号:甘房权证高哨区字第0**号,建筑面积1445.62平方米)流拍后作价100万元整,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借款,剩余不足部分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二、申请执行人甘泉森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金成执行员  杨会军执行员  刘 瑶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