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执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青海亿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罗金明、泽库县泽和珍宝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罗泽和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海亿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罗金明,泽库县泽和珍宝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罗泽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执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青海亿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民和路。法定代表人:林明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罗金明,男,汉族,1989年11月3日生,住黑龙江省虎林市东方红林业局十九委楼。被执行人:泽库县泽和珍宝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泽库县迎宾路。法定代表人:罗泽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罗泽和,男,藏族,1961年3月8日生,住青海省泽库县泽曲镇平安路。青海亿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罗金明、泽库县泽和珍宝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罗泽和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宁民二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一、被告罗金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青海亿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支付利息336200元(2013年4月17日至2014年10月20日);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期间的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二、被告罗金明支付原告青海亿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27875元、财产保全担保费7650元;三、被告泽库县泽和珍宝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罗泽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8777元,由原告青海亿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91元,由被告罗金明、泽库县泽和珍宝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罗泽和共同承担1658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共同承担。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执行文书。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登记信息。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2017年7月29日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解决为由,申请终结对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宁民二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文 忠审判员 褚永发审判员吴占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佳 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