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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02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与陈雄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陈雄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302民初76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住所地:云浮市云城区。负责人:陈相。委托代理人:黎志,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孙青,该公司员工。被告:陈雄斌,男,汉族,1981年12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开平市。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诉被告陈雄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星荣独任审判,因不能在期限内送达法律文书给被告陈雄斌,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黎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雄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诉称:2015年5月2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编号为YFHDC1415的《借款协议》,被告因购房资金周转问题向原告借款,约定原告免息借给被告152895元,被告分六期还款,按约定被告应于2016年11月17日前归还第三期借款20662元,另约定每逾期一天,被告须按每期未归还款项总额的千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借款协议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向被告提供了借款。但被告第三期款项,超出约定还款时间多时,至今尚未归还。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未予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向原告偿还第三期借款本金20662元,及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暂计至2017年1月5日为665元),合计21327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陈雄斌在诉讼中没有提出答辩,亦没有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陈雄斌于2015年5月21日与原告签订编号为YFHDC1415的《借款协议》,约定原告免息借给被告152895元,被告分六期还款,按约定被告应于2016年11月17日前归还第三期借款20662元,另约定每逾期一天,被告须按每期未归还款项总额的千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借款协议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向被告提供了借款。但被告第三期款项,超出约定还款时间多时,至今尚未归还。原告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解决。以上事实,有原告举证的《借款协议》、借款借据、通知书等以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陈雄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本院应依法缺席判决。原告与被告陈雄斌之间的借款152895元,是属于公民之间的定期有息借贷,双方因借款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52895元,并提供有被告亲笔签名的借款协议、借据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采信,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借款后,没有按第三期约定在2016年11月17日前归还借款20662元给原告,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逾期借款20662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陈雄斌按年利率24%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因此,违约金可从借款逾期之日2016年11月18日起,以20662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计至还清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雄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借款20662元及违约金给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违约金从2016年11月18日起,以20662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至还清款日止。如果被告陈雄斌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4元(原告已预交受理费167元),由被告陈雄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星荣审 判 员  吴桂桃人民陪审员  杜亚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冯秋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