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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81民初1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潘秀英、孟风有与孟风有、刘新生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秀英,孟风有,刘新生,白元绪,王新焕,黄元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81民初1380号原告:潘秀英,女,生于1968年12月1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人,农民。被告:孟风有,男,生于1968年2月15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人,农民。被告:刘新生,男,生于1970年8月19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人,农民。被告:白元绪,男,生于1967年6月9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人,农民。被告:王新焕,女,生于1973年8月16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人,农民。被告:黄元生,男,生于1956年3月4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人,农民。五被告诉讼委托代理人:谢正发,男,丹江口市丹赵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诉讼,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秀英诉被告孟风有、白元绪、黄元生、刘新生、王新焕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潘秀英无正当理由没有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秀英负担。审 判 长  杨 迪审 判 员  李永昌人民陪审员  邢小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丁 楠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