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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3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都吉祥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吉祥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403刑初79号公诉机关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都吉祥,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现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7年被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辽西检刑检公诉刑诉(201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都吉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院员王爽、杜京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都吉祥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都吉祥于2016年5月9日在其家中容留辛某、李某、高某、王某、张某、赵某、董姓女子七人吸食毒品冰毒。辽源市公安局于2016年5月20日在水云天浴池门口将都吉祥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都吉祥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当庭未提供证据。上述事实,被告人都吉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情况说明、辩认笔录、刑事判决书,证人赵某、辛某、李某、高某、王某、张某的证言、被告人都吉祥的供述和辩解、抓获经过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都吉祥无视法纪,在其家中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为多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为吸毒违法行为逃避打击提供了帮助,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社会正常管理秩序和人们的身心健康权利,其主观上故意容留他人吸毒,且放纵他人吸毒给社会带来的不利后果,客观上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行为,助长了毒品的泛滥和传播,严重侵害了他人身体健康,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都吉祥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鉴于其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综合本案被告人都吉祥容留他人吸毒次数、人数、认罪态度、犯罪动机、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可对其酌情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都吉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公振山人民陪审员  谭俊平人民陪审员  陈红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