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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21民初1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海同与山西森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同,山西森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21民初1185号原告:王海同,男,1951年8月15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被告:山西森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喜全,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田,山西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海同诉被告山西森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忠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冯思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