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民特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宁、汪玉琴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宁,汪玉琴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81民特11号申请人:王宁,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申请人:汪玉琴,女,194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代理人:汪烨,女,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人王宁申请认定汪玉琴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宁称,王宁与汪玉琴系母子关系。汪玉琴无民事行为能力,经医院治疗无法恢复,被诊断为植物人。因需处理汪玉琴相关人身及财产事宜,申请宣告汪玉琴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王宁为其监护人。代理人汪烨称:同意宣告汪玉琴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同意指定王宁为监护人。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王宁系被申请人汪玉琴之子。被申请人汪玉琴于2011年因脑出血在宁国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于2017年4月11日因“被发现神志不清5小时余”再次在宁国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治疗出院后一直处于神志不清状态。2017年6月2日,本院委托安徽天成司法鉴定所对汪玉琴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经鉴定,被申请人汪玉琴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汪玉琴因持续植物人状态,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王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汪玉琴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王宁为汪玉琴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胜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