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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2执异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申请执行黄群厚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黄群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2执异24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负责人刘超,行长。被执行人黄群厚,女,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申请执行黄群厚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销本院(2016)川0302执910号案件的暂停执行行为,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听证,异议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的代理人缪锐依法参加听证,被执行人黄群厚经合法传唤未到庭,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称,本院在拍卖被执行人黄群厚位于自流井区的房产过程中,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函告法院暂停执行,法院据此停止了对以上财产的拍卖。公安机关未提供该房涉及非法集资的相关证据,黄群厚购买该房时并不涉及非法集资案件,且该房是异议人与黄群厚办理了正常抵押贷款手续的,因此要求法院撤销暂停执行的行为。本院查明,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2016)川0302民特20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黄群厚所有的坐落于自流井区的房产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所得款项优先偿付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借款本金687万元及按合同约定的利息、复息、逾期罚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年7月13日,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法对以上房产进行查封。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2016)川0302执910号执行裁定书,对黄群厚所有的坐落于自流井区的营业用房予以查封。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川0302执91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以上房产予以拍卖。本院依法委托四川内江拍卖中心对以上房产进行拍卖。2017年4月7日因无人报名竞买流拍。2017年4月5日,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向本院来函称,黄群厚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为防止犯罪所得被转移,请本院暂停对黄群厚案件的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作出(2016)川0302执910号通知书,停止对黄群厚所有的坐落于自流井区营业用房的拍卖。另外,案外人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于称,黄群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因涉案人员众多,案发时间跨度大,立案后陆续有受害人报案,相关犯罪嫌疑人尚未归案,对于法院正在拍卖的黄群厚的房产是否涉案尚在侦查阶段,为防止涉案资金产流失,需暂停处置。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黄群厚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正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对于黄群厚的不动产是否涉案还在侦查过程中,如不暂停处置,可能造成涉案资金的流失,因此,本院停止对黄群厚所有的坐落于自流井区营业用房的拍卖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行的异议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陈 敏审判员 罗 莉审判员 李辛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杰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