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3民初7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深圳前海富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钟谦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前海富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钟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7228号原告:深圳前海富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82855481法定代表人:吴炳源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丹。被告:钟谦。上列原告深圳前海富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钟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14日以本案涉案房产已通过其它案件的强制执行程序收回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前海富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7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李文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