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1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南昌乐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魏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乐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魏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1民初463号原告:南昌乐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迎宾中大道3699号贵都国际花城24栋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93795477G。法定代表人:罗志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五友,该公司监事。被告:魏沫,女,汉族,1979年05月17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乐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魏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昌乐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以被告房屋已卖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昌乐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乐开物业服务有限���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昌乐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万明华人民陪审员 戴玖红人民陪审员 黄凤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佳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