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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4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2017)陕0924执338号徐某某申请执行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4执338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女,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被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8月1日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吴某某于2017年9月15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借款50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偿还50000元,下余200000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全部付清。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924民初5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案件执行费4400元减半收取2200元,由被执行人吴某某承担。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王洪波审判员  苏武榜审判员  陈 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方怡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