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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5民初1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鲍素瑞诉被告年庆轩、沈阳市辽中区肖寨门镇妈妈街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素瑞,年庆轩,沈阳市辽中区肖寨门镇妈妈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1537号原告鲍素瑞,女,1974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年庆轩,男,194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沈阳市辽中区肖寨门镇妈妈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法定代表人白银山,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鲍素瑞诉被告年庆轩、沈阳市辽中区肖寨门镇妈妈街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鲍素瑞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鲍素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素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鲍素瑞承担。审 判 长  李铁权审 判 员  费晓波人民陪审员  张朝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金 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