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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02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严虎胜、万长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虎胜,万长金,陈和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02执133号申请执行人严虎胜,男,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月湖区。被执行人万长金,男,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进贤县。被执行人陈和生,男,汉族,1955年12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严虎胜与被执行人万长金、陈和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0602民初17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万长金、陈和生至今未履行该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严虎胜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万长金、陈和生返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217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万长金、陈和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严虎胜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万长金、陈和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602民初17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丽琴审 判 员  余腾飞审 判 员  张 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钟天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