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曾某、圣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某,圣某,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246号申请执行人曾某,女,1976年3月11日生,汉族,住萍乡市。被执行人圣某,女,1986年3月4日生,汉族,住萍乡市。被执行人肖某,男,1985年7月19日生,汉族,住萍乡市。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曾某与被执行人圣某、肖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圣某名下存款10575元,现因被执行人圣某、肖某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302执2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军审判员 潘涛审判员 陈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钟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