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民初2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兴谦与李来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谦,李来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2467号原告:张兴谦,男,194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男,197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系张兴谦之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巧兰,女,196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系张兴谦之妹。被告:李来军,男,196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兴谦与被告李来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行政处罚程序尚未终结,原告张兴谦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兴谦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兴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兴谦负担。审 判 长 王利娟人民陪审员 卢立军人民陪审员 李保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胡弯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