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2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02刑初281号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住平顶山市新华区,无业,无前科。2017年5月2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2日经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取保候审。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诉刑诉[2017]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康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3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D×××××的蓝色比亚迪牌小轿车,从平顶山市新华区薛庄乡东洼村行驶至平顶山市新城区翠湖路翠林蓝湾小区门口附近,把车停在翠湖路路中间,李某某从驾驶座上下来后,坐在车后排座上,后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交管巡防大队民警在现场抓获。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5.98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人虎某某、吕某、马某、彭某1、彭某2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平顶山市新城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娜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