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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民终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苗仲根、日照市小尾寒羊技术推广中心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苗仲根,日照市小尾寒羊技术推广中心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民终8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苗仲根,男,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崇升,山东海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日照市小尾寒羊技术推广中心,住所地日照市林业高科技示范园,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刘勇,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同保,日照东港正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上诉人苗仲根因与被上诉人日照市小尾寒羊技术推广中心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6)鲁1102民初5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苗仲根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苗仲根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苗仲根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上诉人苗仲根负担(予以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义宽审判员  王春燕审判员  刘玉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叶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