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81民初2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宏亮与陈志俊、周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亮,陈志俊,周平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2977号原告:王宏亮,男,1989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天长市。被告:陈志俊,男,1987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天长市。被告:周平平,女,1989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天长市。原告王宏亮与被告陈志俊、周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王宏亮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宏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宏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王宏亮负担。审 判 员  张 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助理  周家亮书 记 员  时 彪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