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民初2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宏亮与陈志俊、周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亮,陈志俊,周平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2977号原告:王宏亮,男,1989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天长市。被告:陈志俊,男,1987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天长市。被告:周平平,女,1989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天长市。原告王宏亮与被告陈志俊、周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王宏亮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宏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宏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王宏亮负担。审 判 员 张 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助理 周家亮书 记 员 时 彪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