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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3民初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代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3民初785号原告代某某,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路。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神木县某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某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代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雨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马青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