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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民初3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广海与谢瑞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海,谢瑞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3726号原告李广海,男,197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谢瑞杰,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广海诉被告谢瑞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广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元,减半收取143元,由原告李广海负担。审判员  刘昌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双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