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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2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孟凡东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东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22刑初18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凡东,男,196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住霍邱县。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7年3月6日被霍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辩护人陈学,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以霍检刑诉〔2017〕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凡东犯行贿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田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凡东及其辩护人陈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孟凡东为申请土地复垦项目来获取拆迁补偿款,意图购买霍邱县孟集镇张某村已废弃的张某小学。孟凡东向张某村五名村干承诺给予每人各l万元感谢费。2010年3月28日,孟凡东以其本人与孟某某的名义与张某村签署了购买协议书。事后,孟凡东向程某一次性支付了l0.6万元的购校款并兑现了给张某村村干贾某、韩某、蔡某、何某每人各l万元的感谢费,分三次给村干程某7万元感谢费。应孟凡东要求,张某村以村里的名义向孟集镇政府申请张某小学土地复垦项目,在李某1的帮助下,张某小学被纳入霍邱县孟集镇2010年度土地复垦项目范围。2011年1月31日,张某小学土地复垦项目补偿款413407元被打卡发放到孟凡东、孟某某的农村商业银行存折卡上(孟某某卡上的l96146元补偿款由孟凡东取出并支配)。2011年2月28日,孟凡东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李某1在霍邱县农村商业银行孟集支行的个人账户汇入9万元;以感谢李某1在张某小学土地复垦项目申报及补偿款发放事宜上对其的帮助。2011年3、4月份,因孟凡东建新房欠工程款、装潢款,李某1分两次给了孟凡东妻子李某2l.5万元。2016年5月6日,李某1将余下的7.5万元上缴至霍邱县廉政账户。2016年9月10日,贾某、韩某、何某将各自非法所得的8000元、程某将非法所得的78000元(其中8000元系从孟凡东给贾某、韩某、蔡某、何某每人10000元中各扣取2000元)退缴至霍邱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因蔡某已病故,其所获的8000元未退缴。2016年5月9日,孟凡东将413407元土地复垦补偿款中自己所得的119407元退缴至霍邱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公诉人当庭举示和宣读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孟凡东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孟凡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陈学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对本案的定性不持异议;二、孟凡东行贿的数额为7.5万元;三、孟凡东谋取的不正当利益已全部退回,孟凡东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孟凡东为从土地复垦项目中获取拆迁补偿款,2010年3月28日以其本人和孟某某的名义与霍邱县孟集镇张某村民委员会签订购买霍邱县孟集镇张某村张某小学废弃的教学房及租赁场地,后通过原张某村书记程某向村委会其他工作人员贾某、文书韩某、副书记蔡某、计生专干何某每人支付l万元的感谢费,另分三次向程某支付7万元感谢费(第一次支付现金1万元、第二次支付现金5万元、第三次支付现金1万元)。张某村民委员会向孟集镇人民政府申请将张某小学土地纳入土地复垦项目,在时任孟集镇副镇长李某1的帮助下,张某小学被纳入霍邱县孟集镇2010年度土地复垦项目范围。2011年1月31日,张某小学土地复垦项目补偿款41.3407万元发放到孟凡东、孟某某的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内(孟某某账户内的l9.6146万元补偿款实际由孟凡东取出并支配)。2011年2月28日,孟凡东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李某1银行账户支付9万元感谢费;2011年三四月份,李某1得知孟凡东因建新房拖欠建筑款、装潢款后,分两次归还孟凡东妻子李某2l.5万元。2016年5月6日,李某1将余下的7.5万元上缴至霍邱县廉政账户。另查明,2016年5月9日,孟凡东将413407元土地复垦补偿款中其所得119407元退缴至霍邱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一、书证(一)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传唤证、询问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等程序性文件证明,案件程序合法。(二)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孟凡东的身份、年龄、住址等自然状况。(三)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孟凡东向李某1行贿9万元的事实。(四)李某1干部履历证明,李某1系国家工作人员。(五)售房协议书、张某村委会向孟集镇政府打的报告证明,张某村委会出售张某小学给孟凡东的事实。(六)退缴非法所得的凭证证明,孟凡东、李某1、程某、贾某、韩某、何某退缴违法所得的相关情况。(七)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复垦相关文件、张某村土地复垦会议记录、孟集中心校关于张某小学有关问题的说明、孟集镇双岗村委会关于张某小学房屋测量的通知、孟集镇孟办(2010)80号文件关于成立孟集镇先行复垦建设用地工作领导组的通知(李某1任副组长)、孟集镇孟办(2010)61号文件关于开展孟集镇吴某、张某等十三村建设用地置换土地复垦项目的申请报告,孟集镇2010年第九批次土地先行复垦项目拆迁补偿花名册、孟集镇人民政府“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公告”、孟集镇人民政府“项目公示结果报告”证明,张某小学申报的土地复垦项目的文件依据、申报流程、补偿标准等相关情况。(八)孟集镇村级区划调整方案的批复证明,霍邱县政府将孟集镇张某村、姜岗村合并为双岗村;(1证人证言(一)李某1的证言证明,其任孟集镇副镇长,是镇土地置换(复垦)领导小组副组长,张某小学土地复垦项目的拆迁、丈量、登记及补偿款核算、发放工作由其带队操作。孟凡东申报张某小学土地复垦项目时,其对孟凡东提供的张某小学买卖协议进行了一般性审查,没有向镇里领导汇报。另外,其应孟凡东的要求,将张某小学土地复垦项目的受益人由张某村变更为孟凡东、孟某某,使孟凡东顺利的拿到了补偿款。2011年2月底,孟凡东打电话说给其银行卡里打了9万元钱。2011年3、4月份,其在孟凡东的打字室里玩,遇到给孟凡东家盖房子的人来找孟凡东家属李某2结账,其就拿了一万块钱给李某2。不久后,其又因该事给了李某20.5万元钱。孟凡东被霍邱县纪委调查后,其向李某2退还了6万元,但李某2没收。2017年5月6日,其将7.5万元上缴到霍邱县纪委廉政账户。(二)程某、贾某、韩某、何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3月28日,孟凡东以其本人和孟某某的名义与张某村民委员会签订协议,后以10.6万元的价格购买张某小学废弃的教学楼及场地。孟凡东通过张某村书记程某向张某村五名村干行贿11万元,其中程某分得7万,贾某、韩某、蔡某、何某每人分得0.8万元,另0.8万元用于张某村委会办公开支。案发后,除蔡某因病去世外,程某等人将上述钱款上缴到县纪委廉政账户。(三)李某2的证言证明,2011年初,程某到其家打牌时,孟凡东给其拿了1万多元钱,后程某也未归还。2011年期间,有两次李某1到其打字室时碰见有人向其索要盖房子钱,后李某1分别给其1万元、0.5万元,当时李某1讲钱是还给孟凡东的。后孟凡东被县纪委调查的第二天,李某1给其6万元,几天后其到李某1家中又将6万块钱还给李某1。(四)孟某某的证言证明,张某小学的房子是孟凡东买的,其未参与,也未得到拆迁补偿。孟凡东借用其粮补卡领过一笔补偿款。(五)李某某的证言证明,张某小学是其带领建筑队施工建设的,建设图纸找不到了,实际建筑面积不清楚。(六)汪某、孟某、李某3的证言证明,张某小学加上操场的面积大约5、6亩左右,是由张某村集资建设的。三、被告人孟凡东供述与辩解证明,其为从土地复垦项目中获取拆迁补偿款,以养殖獭兔的名义购买霍邱县孟集镇张某村已废弃的张某小学。2010年3月28日,其以其本人和孟某某的名义与张某村签署了购买协议书。事后,其给张某村村干贾某、韩某、蔡某、何某四人每人l万元的感谢费,另分三次给村干程某7万元感谢费。后在时任孟集镇副镇长李某1的帮助下,张某小学被纳入霍邱县孟集镇2010年度土地复垦项目范围。2011年1月31日,张某小学土地复垦项目补偿款413407元被打卡发放到其与孟某某的农村商业银行存折卡上(孟某某卡上的l96146元补偿款由其取出并支配)。2011年2月28日,孟凡东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李某1的个人账户汇入9万元感谢费。2011年3、4月份,因其建新房欠工程款、装潢款,李某1分两次还给其妻李某2共计l.5万元。2016年5月9日,其将41.3407万元土地复垦补偿款中所得11.9407万元退缴至霍邱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孟凡东的行贿数额为7.5万元,且孟凡东具有自首的情节,经查,孟凡东向李某1行贿9万元,事后李某1虽退还了1.5万元,但孟凡东向李某1行贿9万元的行为已经完成,故孟凡东的行贿数额应该认定为9万元;关于自首,经查,办案机关已掌握其行贿的犯罪事实后,其于2017年1月5日到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只能认定为坦白,不能认定为自首。本院认为:被告人孟凡东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务,其行为构成行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孟凡东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并退缴了违法所得,且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经被告人住所地社区矫正部门评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地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后果,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1997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凡东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郝祥森代理审判员  李大鹏人民陪审员  马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蔡双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1997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