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9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永红、王军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乡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永红,王军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9民初375号原告: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俊,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张永红,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王军贤,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对原告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永红、王军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7)晋1029民初375好民事判决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晋1029民初375好民事判决书中第3页从上往下第十五行“原告与被告王管云在《农户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补正为“原告与被告张永红在《农户担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审判员 韩建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尉涛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