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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5民初2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谢贤收与赵琴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贤收,赵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2541号原告:谢贤收,无固定职业,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赵琴(增用名赵芹),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江苏省泰兴市,现住址呼和浩特市。原告谢贤收诉被告赵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乌云毕力格代理审判员 赵   丹人民陪审员 常   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玲 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