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民初2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谢贤收与赵琴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贤收,赵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2541号原告:谢贤收,无固定职业,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赵琴(增用名赵芹),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江苏省泰兴市,现住址呼和浩特市。原告谢贤收诉被告赵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乌云毕力格代理审判员 赵 丹人民陪审员 常 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玲 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