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3执1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刘远美周武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刘远美,周武林,周武来,周成琼,周成华,周武秀,周武淑,周武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3执133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渝北区青枫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9394-X。被执行人:刘远美,女性,汉族,1943年03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周武林,男性,汉族,1971年02月07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周武来,男性,汉族,1968年07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周成琼,女性,汉族,1986年05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周成华,男性,汉族,1988年10月06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周武秀,女性,汉族,1966年01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周武淑,女性,汉族,1973年09月07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周武群,女性,汉族,1976年09月03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执行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刘远美、周武秀、周武来、周武林、周武淑、周武群、周成琼、周成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没有证据证明死者周文波有遗产存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发军审 判 员 何华林代理审判员 乐 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叶红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