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02民初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山东广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烟台万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广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烟台万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02民初1200号原告:山东广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魁玉路2号。法定代表人:赵庆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辛虎、王长海,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万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开发区秦淮河路52号。法定代表人:李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彤,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广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万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广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广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50元,保全费420元,合计770元,由原告山东广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庞 磊人民陪审员 吕 其 杰人民陪审员 黄 春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姜慧萍(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