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5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温全杰与黄静、许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全杰,黄静,许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5445号原告:温全杰,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允义,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黄静,女,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许娟,女,198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峰,男,198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5、16层及东配楼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0667243879X。负责人:张国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博,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全杰诉被告黄静、许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全杰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全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全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88元,由原告温全杰负担。审判员 刘怀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卞晓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