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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执恢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杨永山与左国强、刘琼兰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山,左国强,刘琼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恢72号申请执行人:杨永山,男,1950年10月8日出生,满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左国强,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刘琼兰,女,197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杨永山与左国强、刘琼兰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左国强、刘琼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左国强、刘琼兰赔偿申请执行人杨永山各项损失33539.8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09元、执行费40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左国强、刘琼兰银行存款34451.8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曾 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