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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8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张天伟与牛改梅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伟,牛改梅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民初22号原告:张天伟,男,汉族,生于1966年5月14日,住唐河县。被告:牛改梅,女,汉族,生于1962年6月4日,住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天伟与被告牛改梅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天伟撤回起诉。诉讼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张天伟负担。审 判 长  王书林审 判 员  刘 冰人民陪审员  谢卫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孙香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