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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执6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姚维萍、张学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维萍,张学锋,文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6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姚维萍,女,1968年6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学锋,男,1972年11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文毅,男,1965年10月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124民初175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16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学锋、文毅���行存款余额226828元至全椒县人民法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徐殿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