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3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223民初627号原告:李某1。委托代理人:马某。被告:李某2。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1、被告李某2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李某2离婚。2、婚后所生孩子李钰轩由我抚养。事实与理由:我和被告自由恋爱于2009年12月份相识,2011年4月20在宕昌县兴化乡办理了结婚证,2012年1月27日生一男孩取名李钰轩。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的结婚,被告有酗酒恶习,经常辱骂、殴打我和孩子。被告毫无责任心,对孩子也不管,致使我们夫妻感情完全破裂。2016年2月份,我们各自外出务工,分居生活至今。被告李某2辩称,原告所说并非事实,我与原告是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很好,自从孩子出生后,原告就嫌我老实,不会赚钱给她挥霍,2016年原告在天津务工期间与他人厮混,到现在仍然非法同居。虽然原告的行为给我精神上造成了巨大的创伤,但考虑到孩子健康成长,我表示对李某1的行为原谅,不同意离婚。原告向法庭递交的证据有:1、双方的结婚证2、原告、被告、双方所生孩子李钰轩及其其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复印件。3、双方所生孩子李钰轩在宕昌县石磊幼儿园上学资料3张。4、原告母亲李完完的自述材料。被告向法庭递交的证据:1、录音资料4个,证明原告出轨的事实。2、照片3张。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2009年12月份相识,2011年4月20在宕昌县兴化乡办理了结婚证,2012年1月27日生一男孩取名李钰轩。自孩子出生后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2016年2月被告怀疑原告李某1在天津务工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发生争吵打架致夫妻感情不睦,后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并生育有一个孩子,本应互相珍惜婚姻家庭关系,但双方遇事不能正确沟通,多次引起争吵打架,导致夫妻感情不睦,现因双方分居时间较短,且被告和好态度诚恳,在今后的家庭生活中,如夫妻双方能互谅互让,加强沟通,双方仍有和好希望。故原告提出离婚诉讼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1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1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世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韩晓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