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3民特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朱水明、余国银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水明,余国银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特98号申请人:朱水明,男,汉族,1955年3月1日出生,住安吉县。申请人:余国银,男,汉族,1969年9月25日出生,住安吉县。申请人朱水明、余国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朱水明诉请判令:余国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556.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立案审查时,双方当事人接受本院诉前调解建议,并在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董纯遐律师主持下达成以下协议:一、余国银赔偿朱水明医药费、误工费、车辆损失费共计2556.8元(其中800元由申请人余国银自愿补偿),于2017年8月15日前付清;二、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争议。协议签订后,双方当事人要求本院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本院审查后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效力可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文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魏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