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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民初5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周瑞与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超级甜蜜零食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瑞,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超级甜蜜零食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1民初5374号原告:周瑞,男,198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罗山县。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超级甜蜜零食店(个体户),经营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广州大道北同和街道办事处北侧自编*号*楼外*号商铺之三。经营者:缪荣均,男,1987年4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原告周瑞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超级甜蜜零食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瑞、被告的经营者缪荣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一、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1020元并赔偿102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7年4月22日在被告处购买巧克力12盒,共花费1020元,买回来后发现外包装没有中文标签,经查询得知被告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诉。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已经被食药监处罚过了,不应再赔偿原告,且原告并非消费者,其起诉被告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赔偿。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2日,原告于被告处购入“FERRER0ROCHER”巧克力12盒,共支付1020元货款。上述产品外包装没有中文标识,外包装标识为“NETWEIGHT:300g,PRODUCTIONDATE:160117L126KR.MADEINITALYBYFERRERO”等。被告确认上述产品为原告在其商店购买,并称涉案产品由香港进货,是合格产品,但外包装没有中文标签也没有进出口凭证及报关手续。另查,广州市白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7月3日向缪荣均(即被告经营者)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缪荣均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给予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理罚款的行政处罚。以上事实有食品图片、收据、POS单、视频资料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食品,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等内容。该法第九十七条还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本案中,被告销售的涉案食品为没有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的进口食品,且被告在庭审中确认该食品没有进口凭证及入境报关检疫等手续,故本院认为被告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于被告辩称其已接受行政机关的处罚,原告起诉被告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赔偿的意见,因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对其相对人予以处罚,是国家对此行为的行政管理与评价,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而民事诉讼中所处理的是民事消费合同关系,二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前者的没收、罚款等处罚行为不必然免除消费者基于民事法律关系行使其求偿的权利,前者的处罚结果仅为后者诉讼过程中应查明法律事实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故本院对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要求被告退回货款并支付十倍价款赔偿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权利义务相对等原则,被告在退款的同时,原告应将涉案食品退还给被告,否则应按购买价格折抵被告方的应退货款。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超级零食店向原告周瑞退还货款1020元并赔偿10200元;原告周瑞在收到货款的同时,向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超级零食店退回“FERRER0ROCHER”巧克力12盒,如原告周瑞不能退还,则折抵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超级零食店的应退货款。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超级零食店负担,并在履行判决时直接向原告周瑞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许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月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