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执恢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曾祥华与贵州龙润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毕节市垭关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祥华,贵州龙润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毕节市垭关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02执恢42号申请执行人:曾祥华,男,汉族,1970年11月3日出生,住址:贵州省毕节市。委托代理人:张菊,毕节市七星关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贵州龙润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毕节市垭关煤矿,住址:毕节市七星关区撒拉溪镇永丰村。法定代表人:袁宝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毕节市七星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七劳仲字(2015)136号仲裁裁决书,受理曾祥华申请执行贵州龙润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毕节市垭关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贵州龙润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毕节市垭关煤矿下有车牌号为贵FM××××的大众牌汽车一辆,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贵州龙润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毕节市垭关煤矿所有的车牌号为贵FM××××的大众牌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限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依法对上述车辆进行评估、拍卖。三、查封期限为一年。若需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马关江审判员 本清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饶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