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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5民初3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亚东与王政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东,王政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3135号原告:王亚东,男,汉族,1956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被告:王政权,男,汉族,现年45岁,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王亚东与被告王政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王亚东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亚东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亚东承担。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戈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