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5民初3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亚东与王政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东,王政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3135号原告:王亚东,男,汉族,1956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被告:王政权,男,汉族,现年45岁,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王亚东与被告王政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王亚东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亚东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亚东承担。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戈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