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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执保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山东荣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胡克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荣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胡克立,伊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保571号申请人:山东荣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济宁市任城区金城街道开泰花园小区6号楼2层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597822858G。法定代表人:陈小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胡克立,男,197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汶上县。被申请人:伊雪平,女,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汶上县。申请人山东荣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胡克立、伊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荣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胡克立、伊雪平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其他财产。申请人山东荣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8000元现金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荣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遂作出(2017)鲁0811民初5851号准予查封的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胡克立、伊雪平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钱道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胡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