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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4民初3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李自会与安徽万振汤池旅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酒店管理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自会,安徽万振汤池旅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酒店管理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初3914号原告:李自会,女,196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宛家本,庐江县龙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万振汤池旅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酒店管理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汤池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689779906H(1-1)。负责人:万振,经理。原告李自会与被告安徽万振汤池旅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酒店管理分公司(以下简称万振汤池酒店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期间,李自会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万振汤池酒店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李自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自会撤回对被告安徽万振汤池旅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酒店管理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李自会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计小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方 冬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