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执71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1-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同赢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鲜品汇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同赢伟业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鲜品汇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71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同赢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六约恒丰路2号银叶王科技园一楼一格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3856263M。法定代表人王旭。被执行人深圳市鲜品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下梅林福田区农品批发市场内第贰层2号,组织机构代码750479233。法定代表人林璞。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粤0304民初61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8496元及执行费,受理费381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深圳市鲜品汇商贸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粤B×××××汽车一辆,暂无法处分。本案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广军执行员 黄 婷执行员 杨 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冯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