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民初2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朱庆松与杨前发、朱庆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庆松,杨前发,朱庆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1民初2251号原告:朱庆松,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琼,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君俊,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前发,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朱庆芳,女,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原告朱庆松与被告杨前发、朱庆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黄欣欣审 判 员 袁忠武人民陪审员 夏建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红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