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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1民初2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朱庆松与杨前发、朱庆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庆松,杨前发,朱庆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1民初2251号原告:朱庆松,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琼,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君俊,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前发,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朱庆芳,女,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原告朱庆松与被告杨前发、朱庆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黄欣欣审 判 员  袁忠武人民陪审员  夏建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红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