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1民特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金和东、薛银等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和东,薛银,夏武兵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确 认 裁 定 书(2017)苏1081民特23号申请人:金和东,男,1976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址江苏省仪征市。申请人:薛银,女,1969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址江苏省仪征市。申请人:夏武兵,男,1968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址江苏省仪征市。申请人金和东、薛银、夏武兵因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提出调解协议效力确认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倩黎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薛银、夏武兵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5年8月起陆续向申请人金和东借款共计人民币912500元,2017年2月25日申请人薛银、夏武兵与申请人金和东签订了还款协议一份,现还款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届满,申请人金和东多次催促申请人薛银、夏武兵还款未果。现金和东、薛银、夏武兵因民间借贷纠纷,经仪征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于2017年8月3日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内容如下:一、申请人薛银、夏武兵共同偿还申请人金和东借款912500元。此款由薛银、夏武兵分别于2017年8月25日前、10月25日前、12月25日前各归还100000元,于2018年2月25日前、4月25日前、6月25日前、8月25日前、10月25日前各归还10000元,于12月25日前归还112500元。二、如申请人薛银、夏武兵有一期未按前款协议履行,则申请人金和东有权就申请人薛银、夏武兵未履行的全部债务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申请对调解协议效力进行确认时,双方当事人向本院明确承诺: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没有损坏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调解协议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院认为,该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理解所达成的协议内容,自愿接受因此产生的后果,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金和东、薛银、夏武兵于2017年8月3日签订的调解协议的效力。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判员 叶倩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包莉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