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3民初5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朱玉洪与被告夏林、南京财神投金融信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洪,夏林,南京财神投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3民初5562号原告:朱玉洪,女,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远航,江苏昊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林,男,196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被告:南京财神投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285363-8,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麒麟科技创新园(生态科技城)东麒路666号。法定代表人:汪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玉洪与被告夏林、南京财神投金融信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另行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玉洪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玉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600元减半后收取22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800由原告朱玉洪负担。审 判 长 缪子焰人民陪审员 李恩奎人民陪审员 张义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臧 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