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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3民初5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朱玉洪与被告夏林、南京财神投金融信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洪,夏林,南京财神投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3民初5562号原告:朱玉洪,女,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远航,江苏昊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林,男,196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被告:南京财神投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285363-8,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麒麟科技创新园(生态科技城)东麒路666号。法定代表人:汪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玉洪与被告夏林、南京财神投金融信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另行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玉洪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玉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600元减半后收取22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800由原告朱玉洪负担。审 判 长  缪子焰人民陪审员  李恩奎人民陪审员  张义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臧 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