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1民终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梅云英、林水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梅云英,林水勋,项朝礼,宋世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民终6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梅云英,女,196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海芬,女,198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系上诉人之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水勋,男,195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原审被告:项朝礼,男,196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原审被告:宋世平,男,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上诉人梅云英因与被上诉人林水勋、原审被告项朝礼、宋世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和县人民法院(2016)浙1125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梅云英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一,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项朝礼之间虽然形式上存在借条,但关于款项是否交付、是否归还或有无支付不合理的利息存在争议。被上诉人只提供借条,并不能说明3万元款项已实际交付。目前项朝礼不知去向,不能说明本案借款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及可能已归还借款。一审法院不应以被上诉人的单方面陈述认定借款属实。第二、一审开庭时,宋世平答辩称借款和担保均属实,并称被上诉人和项朝礼是经他介绍认识的,借条的内容都是宋世平所写,借款人签名是项朝礼签写。但项朝礼并非不识字不会写字,因此宋世平可能隐瞒事实真相。实际上宋世平清楚这笔是赌债,其与项朝礼一起赌博众所周知,宋世平没有将这些情况告知法庭,其中是否存在某种利益关系或分配借款。二、一审认定上诉人系本案适格被告,不合情理。上诉人不是本案的实际借款人,未在借条上签字,也未在借款现场,对该借款毫不知情。本案诉讼前,上诉人不认识被上诉人,未与项朝礼形成共同举债的合意。被上诉人也没有证据证明借款用于上诉人和项朝礼的共同生活。2009年8月24日至今,上诉人家中未因任何原因缺少资金,且家中有现金存款,无需向他人借款。案涉款项是一笔赌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三、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导致判决不公,损害上诉人的合法利益。一审中,经上诉人申请,法院向公安机关调查取证,项朝礼和宋世平曾因赌博多次被公安机关拘留。2010年9月9日,上诉人和项朝礼经法院调解离婚,原因正是项朝礼好赌博,屡教不改,导致家庭破裂。赌博人与赌博人之间的借款担保毋庸置疑是用于非法活动,该款是项朝礼用于赌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非法活动的,该借贷关系不应保护。(2016)浙1125民初692号案件判决上诉人与项朝礼共同归还借款,该案的借款时间与本案极为接近,那几年正是项朝礼沉迷于赌博的时候,因此其一切资金来往都是为了赌博,不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2017)浙1125民初109号民间借贷纠纷,项朝礼以被告身份被起诉,借款时间是2011年1月15日。一次次被起诉,不约而同,让人难以置信。上诉人不清楚项朝礼在外的经济纠纷,由于其赌博,上诉人已为其还过无数赌债,可以很明确项朝礼的一切经济往来都是赌债。请求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撤销一审不当判决。林水勋辩称:其出借款项是事实,有借条为证。项朝礼和梅云英是假离婚,案涉借款出借是在项朝礼和梅云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项朝礼借款时说借款是用于承包工程。宋世平陈述称:不清楚项朝礼是否将借款用于赌博。别人介绍项朝礼借款,叫其去担保。借条是其写的,借款人的签字是项朝礼自己签的。项朝礼在二审中未作答辩。林水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被告项朝礼、梅云英归还原告林水勋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从2012年4月24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本金还清时止);二、被告宋世平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9年8月24日,被告项朝礼因资金周转向原告林水勋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利息按月利率30‰计算,被告宋世平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当日,原告林水勋以现金的方式将上述借款交付给被告项朝礼。借款后,被告项朝礼支付利息至2012年4月,剩余利息及本金一直未支付。另查明,在上述借款发生期间,被告项朝礼、梅云英系夫妻关系。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林水勋与被告项朝礼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该笔借款发生在被告项朝礼、梅云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项朝礼、梅云英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该借款系被告项朝礼的个人债务,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原告知道该约定,故该借款应该按照被告项朝礼、梅云英共同债务来处理。被告宋世平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理应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被告梅云英辩称该笔借款并未用于家庭生活开支,而是用于赌博,其不必承担还款责任的意见,该院认为,被告梅云英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认定该借款用于赌博,故对该抗辩意见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项朝礼、梅云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林水勋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从2012年4月24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本金还清时止);二、被告宋世平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0元,减半收取555元,由被告项朝礼、梅云英、宋世平共同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林水勋交付借款时,扣取了900元借款利息,实际交付给项朝礼的借款金额为29100元。项朝礼于2007年11月、2009年2月、2009年3月多次因赌博被云和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2011年12月其因开设赌场罪被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宋世平自2008年4月至2011年12月亦因赌博多次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其余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林水勋要求项朝礼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提交了项朝礼出具并由宋世平提供担保的借条。因案涉借款金额较小,林水勋主张现金交付的同时就出借款项的来源和出借过程作出合理陈述,结合保证人宋世平对借款过程的陈述及对该借款真实性无异议,一审认定借款已经实际交付并无不当。但就实际借款金额,因林水勋自认在交付借款时扣取了900元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应当以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因此本案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9100元。案涉债务虽发生在梅云英与项朝礼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项朝礼及保证人宋世平在借款前后多次因赌博被处罚,具有长年赌博恶习,林水勋未对出借款项尽到更为审慎的注意义务,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案涉借款系用于项朝礼与梅云英的家庭共同生活或经营所需,也无证据表明其有理由相信项朝礼的借款为项朝礼、梅云英的共同意思表示,故本案债务应当认定为项朝礼的个人债务。综上所述,梅云英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云和县人民法院(2016)浙1125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二、项朝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林水勋借款本金人民币291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从2012年4月24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三、宋世平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林水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110元,减半收取555元,由项朝礼、宋世平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10元,由梅云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永红审 判 员 程允平审 判 员 孙雅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陈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