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7民初1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7民初1393号原告:李某,男,汉族,1989年生。委托代理人:何峰,系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女,汉族,1988年生。委托代理人:张洪乾,系淮滨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李 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振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