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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2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程根保与被执行人何中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根保,何中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02执395号申请执行人程根保,男,1952年出生,现住阳泉市。被执行人何中贺,男,1964年出生,现住阳泉市。申请执行人程根保与被执行人何中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作出(2016)晋0302民初15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何中贺于2017年3月31日之前赔偿申请执行人程根保经济损失8800元,本纠纷一次性了结。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人于2017年7月25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何中贺已向法院交纳1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何中贺银行存款8700元(含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牛晋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执行员  闫 军书记员  夏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