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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民初2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广饶龙德化工有限公司、山东贝斯特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广饶龙德化工有限公司,山东贝斯特化工有限公司,广饶福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国明,张小驹,宁建玲,崔洪义,崔德红,隋玉涛,任振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2983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住所地:广饶县兵圣路276号。法定代表人:王晓华,该支行行长。被告:广饶龙德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李鹊镇南十里村。法定代表人:于国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山东贝斯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相忠,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广饶福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李鹊镇南十里村。法定代表人:崔洪义,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于国明,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广饶县广饶街道于王村人,现住。被申请人:张小驹,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广饶经济开发区韩疃村人,现住。被申请人:宁建玲,女,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广饶县广饶街道于王村人,现住。被申请人:崔洪义,男,196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广饶县广饶街道十一村人,现住。被申请人:崔德红,女,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广饶县广饶街道十一村人,现住。被申请人:隋玉涛,男,197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寿光县台头镇彭家道口一村人,现住。被申请人:任振梅,女,197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寿光县台头镇彭家道口一村人,现住。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与被申请人广饶龙德化工有限公司、山东贝斯特化工有限公司、广饶福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国明,张小驹、宁建玲、崔洪义,崔德红、隋玉涛、任振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31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山东贝斯特化工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饶县经济开发区8号路南侧的房产八套,房权证号:G-××号、G-××号、G-034号、G-××号、G-036号、G-××号、G-038号、G-××号。查封期限三年,自2017年8月3日起至2020年8月2日止。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看管,但不得对上述被查封的财产进行转让、买卖、赠予、抵押或设定其他任何权利,违者一律无效,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秀堂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常银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